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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内光伏发电行业新政策汇总分析
发布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34        返回列表
  

  

  一、土地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范围: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有效期自201611日起5年。

  审批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用地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核定,的确需超规模用地的项目,应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编制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本用地指标确定的总体规模和各功能分区规模进行规模核定。并在报告中对用地规模核定情况进行专篇说明。

  二、太阳能发电规模管理

  1)不限规模:屋顶分布式光伏和地面完全自发自用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在固定建筑类型农业设施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屋顶分布式光伏对待;在简易农业大棚上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需纳入年度规模管理。

  2)普通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每年初向各省(区、市)下达光伏电站年度建设规模,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自行确定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规模比例。各地区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规模后的1个月内,采取公开评选、招标等竞争方式,将下达的建设规模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清单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同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三、太阳能发电竞争方式

  光伏电站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竞争方式配置。

  1)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竞争方式包括: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资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单个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容量不大于2万千瓦(全部自发自用的不受此限制);单个集中式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2)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的竞争方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区编制先进技术光伏发电基地规划,经科学论证和权威机构评审后,连同基地项目竞争配置办法一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复。基地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为保证基地项目的规模经济性,并为促进技术进步留足空间,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议容量为10万千瓦以上,至少不小于5万千瓦。

  四、信息平台报送机制

  获得光伏年度建设规模的各类项目均应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要求,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管理。对于因信息填报错误、填报不及时导致不能及时接入电网、纳入补贴目录及获得电价附加补贴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