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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免税店政策进一步完善 鼓励销售国货“潮品”

   日期:2024-11-27     浏览:0    评论:0    

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地的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办法》;现有北京、上海、哈尔滨等地的13家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的销售对象为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旅客在即将离境口岸所属城市的市内免税店购物,应在设立于口岸出境隔离区内的免税商品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一次性携带出境。

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便于携带的消费品,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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