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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出新规: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过往业绩

   日期:2024-11-30     浏览:0    评论:0    

理财产品新规出炉!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下文简称《行为准则》),涵盖适用范围、管理责任、展示要求、禁止行为等部分,并设置6个月过渡期。相关投资专家表示,《行为准则》的发布,能更好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从而有利于其做出更正确的投资决策。

据悉,《行为准则》所称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等行为。事实上,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展示存在“报喜不报忧”等情况。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范度有待提升,也成了不少投资者普遍反映的行业通病。

对此,《行为准则》明确,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按照《行为准则》的要求,理财产品展示过往业绩,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需满足以下要求: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此外,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行为准则》还强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对应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无疑是其重要的选择依据之一。确实有部分银行和理财公司在理财产品的业绩展示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比如通过展示相对较好的过往业绩,来暗示投资者可能获得的收益,对投资者做出正确选择会产生误导。”南京财经大学投资学系主任王慧认为,在此背景下,《行为准则》的出炉就显得很有必要,可以推动银行和理财公司更加全面、准确、客观地展示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更好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有利于其做出更加正确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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