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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制度建设全面提速

   日期:2024-12-01     浏览:0    评论:0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部署,提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这既是全面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的现实需要,更是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的关键举措。

发挥“四级垂管”优势

金融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金融监管。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四级垂管”监管架构已经形成。金融监管总局不久前召开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2024年年中工作会议提到,总局系统机构改革稳步实施,“四级垂管”监管架构正式形成。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取得积极进展,重点领域风险化解有序推进。强监管严监管初见成效,监管制度建设全面提速,监管执法力量得到加强。

“四级垂管”是今年金融监管总局县域监管支局统一挂牌后,形成的“总局—省局—分局—支局”监管体系。在业内专家看来,县域监管支局的设立增强了对县域内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新兴金融业态的风险监测和防控能力。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表示,这一体系是经过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调整后形成的,旨在实现对全国、省、市、县四级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确保金融政策有效执行。

同时,通过成立县域监管支局,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也有助于县域分支机构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要加快形成“上下贯通、责任清晰、执行有力、高效有序”的监管体系,切实将“四级垂管”优势转化为金融监管效能。

业内专家认为,要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在现有架构下,还需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增强各级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工作运行效率。

加强央地监管协同

扎实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各项工作,着力防控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是相关部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坚持稳字当头,把握好时度效,稳妥有序防范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定位和治理,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更好发挥作用。指导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其中,多项工作都需要加强央地协同,合力防范和化解相关金融风险。

今年6月底,金融稳定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专家认为,未来相关法律的推出,将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相关规定,进一步厘清央地金融监管职责。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张伟表示,从横向协同看,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能够从法律层面厘清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压实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明确金融监管功能及权责界限,防范金融风险。从纵向协同看,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从法律层面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

张伟介绍,目前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基本落实到位,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基本形成。同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形成金融办、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管理局“三合一”的组织结构。

去年11月份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张伟认为,相关法律的推出,有望从法律层面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和配合义务,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执法力度。

 全面强化金融监管

强大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强国建设的六大关键核心要素之一。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落实“五大监管”要求,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加强法人机构审慎监管,完善机构定位,夯实金融稳定基础;坚持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规范金融机构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等的经营活动;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股东、关联交易和复杂产品等穿透到底;加快完善风险源头防控、预警纠正、事后处置等机制,加大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的全流程全链条监测预警。

据悉,下一步监管重点将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把“板子”真正打准、打痛,增强监管的震慑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立足监管实践,紧盯实质风险,健全金融法治,提升执法效能。要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不断增强监管的专业性、权威性和透明度。抓早抓小防控风险,聚焦股东股权、关联交易等实质性风险加大检查稽查力度,穿透识别、精准打击各类隐匿性、交叉性、关联性风险,及时叫停、规范涉嫌借创新之名行套利之实的“伪创新”“擦边球”行为,坚决惩治违法犯罪和腐败行为,严防“带病运行”。

健全金融法治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全力配合做好金融法起草工作,推动金融领域综合性法律的制定取得实质进展。同时,扎实推进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弥补监管制度短板,为金融业持续规范运行夯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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