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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电商垄断痼疾 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日期:2018-09-03     来源:北京青年报    浏览:107    评论:0    
核心提示:破除电商垄断痼疾 推动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日前表决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间规则,电子商务渠道经营者不得使用效劳协议、买卖规则以及技能等手法,对渠道内经营者在渠道内的买卖、买卖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买卖等进行不合理约束或许附加不合理条件,违反者由商场监督办理部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这条规则指向电商渠道“二选一”的意图非常显着。近年来,每当“6·18”“双11”等网络会集促销活动,一些电商渠道特别是少量超大型电商渠道,明里暗里强令渠道内经营者和自己签订所谓“独家协作协议”,只能在自己一家渠道做促销活动,其他电商渠道、渠道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此反映激烈,业内人士、专家学者纷繁提出批评质疑和治理建议。

2015年10月施行的《网络产品和效劳会集促销活动办理暂行规则》,本年6月国家商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分发布的《2018网络商场监管专项举动(网剑举动)计划》,都对电商“二选一”提出明确禁令。根据互联网职业的重要性和特别性,此次经过的《电子商务法》必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反独占框架的束缚,对电商“二选一”行为开始完成了先行规制。

“二选一”应认定为独占行为

有人以为,渠道和渠道内经营者(下称商家)是对等合同联系,前者要求后者“效忠”并非不行。此说忽视了“二选一”对商场买卖的损害。表面上,尽管每个电商渠道都是向消费者敞开的,但因为精力、习气等要素,很多消费者会“粘住”一个首要的购物渠道。同一个商家会尽量进驻更多的渠道,消费者也期望在一个渠道内就能获取更多的选项。但渠道要求商家“二选一”,无异于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即使消费者情愿检索一个以上渠道,“二选一”也侵略了商家的竞赛自在。渠道与商家并非简略的展现与被展现联系,渠道对商家收取的各种费用、结账方式、促销形式、排序算法都会对商家的利益构成影响。若能一起入驻多个渠道,商家就有了更多趋利避害的时机,包含在不同渠道出售多寡不同的产品,甚至终究脱离一个渠道等。而假如被逼提早“确定”一个渠道,商家会倾向于“一动不如一静”,构成经济学上的淹没本钱,丧失了得心应手的时机。

电商渠道施行“二选一”,还损害了其他渠道与商家的缔约自在和开展空间。假如各个渠道竞相效尤,必将导致商场被切开而出现板块化,搞“二选一”的渠道则坐拥免于被商家不断评价和挑选的独占利益。

“扫除、约束竞赛”损害实体经济

作为一种商场独占行为,强令协作方、买卖方“二选一”不光存在于电商渠道会集促销期间,也存在于非会集促销期间,并存在于实体经济中。因而,假如听任一些电商渠道“二选一”,其消沉成果将包含深刻影响实体经济开展。

电商渠道现已是实体经济出产者、制造者、效劳者的重要舞台,少量电商渠道对消费者选择权的约束,减损了微观的社会消费的质量和数量;对商家买卖权的侵略,压制了商家的生长空间。特别是,被“二选一”的商家首要是话语权较小的中小微企业,面临渠道其话语权更微小,企业若在草创期就遭受“二选一”,甚至可能意味着生死存亡的问题。因为电商渠道现已包含了农产品和效劳业,故而榜首、第二和第三产业的实体经济企业,都可能在受伤害之列。实力较雄厚的商家被电商渠道强令“二选一”后,可能经过对自家供货商等施行“二选一”来转嫁丢失,必然使“二选一”的损害呈几何式分散。这一切都会损坏商场经济秩序,阻碍商场经济应有的优胜劣汰机制和商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效果。

电商渠道“二选一”之弊害,并不局限于这种特别的出售渠道,而更相关着实体经济全局,与出产、出售、消费甚至工作等环节息息相扣。商场买卖渠道的割据行为,不仅阻碍了新渠道的竞赛时机,更令背面宽广的企业与消费者的福利散失——这种散失可能是隐形的,却是万分逼真的,是对实体经济深化脉理的侵蚀。

“二选一”问题既在传统反独占法的规制射程内,也反映了电商职业的某些特色,现在由特别法《电子商务法》予以先行规制,有利于经过电商渠道这个“闸口”,遏止“二选一”对实体经济的损害延伸。

电商反独占应打破

“优势位置”要件约束

传统反独占法制止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时,约束买卖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买卖。此次经过的《电子商务法》规则,“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能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买卖上的依靠程度等要素而具有商场分配位置的,不得乱用商场分配位置,扫除、约束竞赛。”强令商家“二选一”,是电商渠道扫除、约束竞赛的常用手法,《电子商务法》作出制止电商渠道“二选一”的规则,也就具有了反独占的实质性内容。

分配位置也叫优势位置,典型状态是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到达二分之一,也包含两个合谋的经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算计到达三分之二,或三个合谋的经营者在相关商场的商场份额算计到达四分之三。

电商渠道与一般产品不同,有时不具有“非此即彼”的排他性,其相关商场核算是一个杂乱的、规范没有一致的问题。从实际看,电商渠道因为风格趋于同质化,被使费用即商场份额在中短期内较为固定,即使只需四分之一商场份额的渠道,也能够单独在实力范围内“圈住”部分商家和消费者,构成实际损害。在电商渠道(甚至多种互联网企业)的商场份额核算规范五花八门的布景下,无妨以实践成果倒推,只需一家渠道施行了“二选一”并被必定数量或比例的商家接受,就能够开始推定其具有商场优势位置并施行了乱用。

从这个意义上说,《电子商务法》制止电商搞“二选一”并规则了处分办法,实际上打破了反独占立法中“优势位置”要件的传统约束,而成为一条“本身违法”的行为制止规则,即只需电商渠道有强令商家“二选一”等相关行为,就视为构成独占违法。

随着各行各业“互联网+”程度不断提高,反独占立法在电商渠道范畴的上述探究,可望为实体经济更广泛范畴的反独占规制供给参照与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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