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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以案说法开展反洗钱宣传

   日期:2022-08-01     浏览:57    评论:0    

杭州某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出资成立商务公司,聘请李某、雷某为其从事商业调查工作。雷某、李某在明知资金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向朱某提供多张本人银行卡用于接收投资公司的非法集资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为获取每月1万元的好处费,配合投资公司财务人员等人通过银行以同柜取存、取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非法集资款。2019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雷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取现、同柜转存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数千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且属情节严重,以洗钱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8万元;以洗钱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8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洗钱犯罪活动愈加隐蔽,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稍有不慎即有可能沦为被不法分子实施洗钱犯罪的工具,从而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渤海银行北京分行肩负首都金融卫士的使命,以案说法提醒您:每个社会公民都需要提高反洗钱意识,时刻保持警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和家人,远离洗钱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各种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即构成洗钱罪。

李某、雷某为了贪图犯罪分子给予的好处费,在明知朱某及投资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帮助收取集资款,又采用同柜取存、取现等方式协助进行资金转移,客观上造成了资金流向链条的缺失、隐瞒了取现资金的来源及性质,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李某、雷某受到刑事处罚,可以说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但为我们每个人敲响了警钟:洗钱犯罪距离你我他其实并不遥远,我们有必要了解反洗钱有关的法律规定,清楚洗钱犯罪活动的作案手法,方能远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据介绍,犯罪分子实施洗钱犯罪的手段和客观表现推陈出新五花八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提供资金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提醒公众: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保护自己,远离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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