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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上亿个体工商户“活力满满”“做大做强”

   日期:2022-11-06     浏览:39    评论:0    

上亿个体工商户一头连着从业者的生计,一头连着大众的消费,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潜力和韧性所在,因此,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今天,《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目标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简单来说,就是让上亿个体工商户活得更好。

今天上午,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蒲淳指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纾困和培育,活力和秩序,固化财税金融支持,开展分型分类帮扶,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权益保护,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饱满,措施有力,将“放管服”改革成果制度化、规范化。

加大对上亿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当前,个体工商户正焕发出强大的生机活力。在发布会上,蒲淳介绍,截至2022年9月底,全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达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2/3,是2012年的2.75倍。

然而,受新冠肺炎疫情频发、消费低迷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很多个体工商户仍然面临着经营成本、经营场地、招工用工、贷款融资等方面的困难,市场预期不稳,发展信心不足等问题。在蒲淳看来,《条例》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的关切,并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长李明征表示,在制定条例时,就聚焦了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创业扶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并重点强化了政府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方面的职责,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迎来系列利好。李明征介绍,《条例》总共3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三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四是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其中,针对个体工商户反映的经营场所难找、租金贵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同时降低使用成本。

同时,针对个别地方在城乡建设规划、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过程中存在着影响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的情况,《条例》要求,相关部门在制定实施相关政策措施中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的需要和实际困难,加强引导和帮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稳定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近年来,网络直播、微商电商、新媒体等新个体经济也发展迅速,已占到个体工商户总量的近三成,降低了创业就业成本,进一步促进了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壮大。

对于这些新业态,《条例》要求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的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负责人郭启民表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是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其中,从就业来看,每个个体工商户平均从业人数是2.68人,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带动了近3亿人的就业,这不仅使广大劳动者获得稳定收入,而且还解决了亿万家庭的生计问题。

立法的调整并不会弱化监管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删除了原《个体工商户条例》中许多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因此,不少人关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时,相关部门如何处理好服务和监管之间的关系,从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对此,蒲淳指出,减少监管方面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突出《条例》促进发展的主题。“这些规定并不是没有了,而是被其他法规吸收和承接了。”

例如,2022年3月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了我国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吸收整合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条款,形成了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

蒲淳指出,个体工商户也要遵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具体事项,还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放管服’改革包括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个方面的内容,监管是准入的‘安全阀’和‘压舱石’,‘管’的能力和成效决定了‘放’的程度和效果。”蒲淳表示,多部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效整合和衔接,因此这次对个体工商户立法的调整并不会弱化监管,更不会在监管方面出现“法律真空”。相反,《条例》与其他法规充分协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个体工商户长远健康发展、创新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支持“个转企” 助力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长期以来,因为个体工商户财产权、经营权的特殊属性,相关部门对变更经营者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

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其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并取得了相关的行政许可。然而,他们将店铺转让给他人时,需先注销,再设立,这些无形资产就会灭失,并且,还需要重新办理各种手续。

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介绍,此次制定《条例》时,充分考虑了个体工商户的这一痛点,进行了制度创新,调整了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设立”改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可以像企业变更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一样变更经营者。”杨红灿看来,这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方面的延续,既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更多“百年老店”。

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杨红灿透露,市场监管总局将研究出台具体的操作性规定,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做好变更经营者的登记。

此前,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时,简单来说就是“个转企”,也需要按照规定,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企业。在杨红灿看来,“个转企”是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方式。

对此,《条例》第十三条专门作出了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另外,《条例》还指出,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杨红灿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个转企’登记的探索力度,更好支持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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