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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日期:2022-11-15     浏览:36    评论:0    

国家发改委11月14日消息,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等十方面内容。

在商务诚信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诚信建设的14个重点领域,包括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统计领域、金融领域、价格领域等。

《征求意见稿》指出,生产领域主管部门应当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跨区域跨部门共享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流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商贸流通企业诚信自律,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金融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价格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诚信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失信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约束。

业内人士认为,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开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阶段,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调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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