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要求,“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试点区域包括北京、上海、江苏和浙江等10个省(市)。
此次试点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要求的创新探索,将进一步丰富商业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普惠性”特质凸显
商业养老金的定位是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此次试点,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法治化运作。此前的“个人养老金”是政府支持,通过个人自愿参加和市场化运营的保障性概念,最终目的是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而商业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与或退出,是真正意义上市场化、法治化运作的养老金融业务。具体来看,个人养老金总体强调稳健性,商业养老金则补充了灵活性、便捷性、适老性,养老保险公司会提供包括账户管理、规划顾问、产品购买、长期领取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产品供给主体更为集中和专业。商业养老金的产品供给主体是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客户选择购买旗下具有不同期限、风险和流动性等特征的多种产品。与个人养老金账户选择较为分散不同,商业养老金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公司在管理个人生命周期“尾巴”环节的优势。试点以后,保险公司尤其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将集中精力,聚焦主业,切实提高养老保险产品竞争力,丰富养老保险产品设计,进一步显现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的独特性。
第三,突破“限额”制。此前,个人养老金上限为12000元,而商业养老金没有缴纳额度限制,可以由客户自由选择。但也要注意,商业养老金也无相应的税收优惠,更侧重于通过灵活的产品设计和投资方式进一步满足更高养老需求人群。
“半封闭”带来流动性偏好
推动商业养老金的试点工作,将进一步创新个人养老金服务和产品形态,提供更多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契合不同偏好的金融产品,满足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首先,商业养老金的覆盖面更广。年满18周岁的个人都可以参与,并且在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高、专项扣除等的影响下,真正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商业养老金可以面向更为广大的消费人群,用优质的保险产品提供多元养老保障与服务。
其次,商业养老金账户的流动性更强。商业养老金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兼顾了“长期投资”和“短期流动”。客户存入账户的资金有一部分按比例进入锁定养老账户,用于购买相应产品,到60岁才能支取,具备一定的封闭性,但还有一部分则进入持续养老账户,客户可根据约定更换产品或获取相应资金,体现“应急”和“短线投资”功能。
另外,商业养老金收益可能更高。目前,银保监会先后启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理财产品、特定养老储蓄等试点,已有一定成效。商业养老金产品实施“养老资金生命周期管理”,中长期的高缴纳带来高收益回报,在售的产品收益承诺一般都会高于普通养老金融产品。
夯实商业养老金“可靠”基石
从现有的商业类养老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看,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工作并不会一帆风顺。主要原因是民众对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接受度不高,保险意识不强,对第一支柱养老保险有较高的预期和依赖性。应从以下几点发力:
一是提升产品吸引力。当前,无论是拥有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个人,还是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的委托人,都存在“重短期轻长期”的考核倾向,导致养老金投资机构难以有效践行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不利于控制风险敞口、获取长期稳定回报,从而对客户的吸引力不足。养老保险公司需要进一步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和养老保障业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养老风险的长期管理、资金运营和服务保障能力。
二是做好供给侧改革。商业养老金相关服务和产品都处于培育阶段,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不断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同时,应进一步支持更多国内合格金融机构参与专业分工,并引入具有良好资质的国外金融机构,借鉴经验,促进良性竞争,做好供给侧改革,扩大有效产品和服务供给。
三是稳定预期收益。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与经济发展相对脱节,无法充分反映经济成长红利,波动震荡较大,风险收益较低。与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相比,商业养老金应在保本并适度增值上赋予确定性和成熟预期,不仅要将“确定收益写入保险合同”,更要进一步明确因破产、违约、风险操作等带来的赔付保障。
四是完善监管体系。我国保险业主要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法,但是各大法规之间并没有形成互相补充的有机整体,并且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性商业养老保险法规,这不利于商业养老金在复杂保险监管环境下发挥作用。所以在个人养老金体系的不断完善中,还需要持续优化相关领域法律法规体系,构建互为支撑、互相制约的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
(作者为浙江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数字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