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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变“搬迁”有何深意

   日期:2023-05-14     浏览:37    评论:0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北京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

  由“拆迁”改为“搬迁”,意味着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前“拆迁”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现在“搬迁”的主体是使用土地的农民集体,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益。

近期,一则“拆迁”变“搬迁”的消息引发关注。日前,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了《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这是落实土地管理法的具体举措。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北京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各项补偿方案、标准将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

从“拆迁”到“搬迁”,一字之差的变化意味着什么?

诸葛数据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关荣雪表示,由“拆迁”改为“搬迁”,意味着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以前“拆迁”的主体是地方政府,现在“搬迁”的主体是使用土地的农民集体,赋予了农民更多的权益。

“北京这项政策,既保留了过去征地补偿中的总体精神和原则,同时也更加倾向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易居研究院研究总监严跃进告诉记者,最大的变化还在于,各地在征地和补偿等过程中可以更加规范工作。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同过去的补偿方式相比没有变化。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房屋安置或给予货币补偿,非住宅项目则会通过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涉及补偿时,政策明确将根据房屋的位置、权属、用途、面积,附属设施状况及补偿安置对象等进行计算,本身有比较清晰和明确的计算公式,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进行各种补偿即可。涉及搬迁时,政策明确安置房一般应为现房,若是期房也应缩短安置周期,更好保障搬迁户权益。

专家表示,此次北京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等出台新规,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从“拆迁”到“搬迁”,意味着将给予农民更多权益,也将进一步有利于征收、补偿、安置等一系列相关工作的协同推进。建议各地跳出传统的模式和做法,加强对优秀城市经验的学习。同时,也要积极探索搬迁工作的规律和做法,形成搬迁中更有效率、更有公平性、更有人情关怀的新模式,要让搬迁户真正感受到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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