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昨日起开始征求意见,北京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14条,从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审查、备案公示、备案注销等6个方面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进行管理。
亮点1
符合相关条件才能备案
《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房屋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基本条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备案:
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建立房源查验、身份查验、档案保存、安全保障、从业人员、投诉处理、定期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不存在其他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不予备案的情形。
此外,经纪机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租赁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营业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亮点2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联动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具体到备案方式和流程,《征求意见稿》明确是“市区”两级管理部门联动: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平台,经纪机构、租赁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通过平台受理备案申请,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做出备案决定,并于备案完成后六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情况要上传平台。备案完成后,平台自动将备案信息推送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在备案材料方面,《征求意见稿》加强了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得,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将撤销备案并依法处罚,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及股东纳入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
亮点3
从严规范中介企业信息公示
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收费不规范、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房屋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信息公示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如实公示备案证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从业人员信息、投诉受理电话、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对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租赁企业还应当公示收取租金的银行账户、押金托管银行账户和租金监管银行账户。特别是对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要求其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让租房市民更加放心、安心。
亮点4
违法违规后果严重的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申请注销备案的;经营异常状态持续半年以上的;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按规定应注销备案的情形。
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撤销或注销备案的,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本组文/本报记者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