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1月30日消息,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情形、5类可以进行估值情形,并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交易流转定价方式。
8类情形可不资产评估
在加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方面,《通知》首次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对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分类管理,要求中央企业综合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标的资产规模、评估标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本集团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划分标准,原则上,企业对外并购股权项目应纳入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研究制定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制度或修订现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通知》明确8类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情形,即符合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无偿划转股权、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独资、全资出资企业增资、减资;
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减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不变;中央企业内部同一控制下的母公司与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或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完全相同的子企业之间进行交易;解散注销未发生债务或已将债务清偿且不涉及非货币资产在不同股东之间分配的企业,或资产、负债由原股东承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无法获取标的企业资料的参股股权以及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或出售、租赁能够获取公开市场价格的房产。
5类情形可以进行估值
为规范中央企业资产估值项目管理,《通知》确定了5类可以进行估值情形,如标的为境外企业或资产的交易;并购上市公司;标的为原创性技术、前沿性技术、涉密技术、“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及主要任务为研发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产品且尚未形成稳定销售收入的企业的交易;中央企业管理基金按照市场惯例对外投资或转让所持股权;标的为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交易。
《通知》明确,除上述第一种情形集团公司应当履行备案程序外,其他经济行为涉及的估值事项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包括管理主体、备案主体、审核主体、工作程序、估值机构选聘、估值结果使用等,由中央企业制定估值项目管理制度予以明确,并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通知》严格限定了5类估值报告的应用情形,针对业界尚未形成估值报告执业准则、估值报告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国务院国资委在汇聚多家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的管理经验,充分征求相关专业机构、资深行业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央企业估值报告审核指引》,推动估值报告内容规范化,提高估值项目审核质量。”国资委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明确知识产权流转定价方式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数据资产流转时,应首选资产评估或估值的方式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估算;评估或估值确有难度的,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
针对企业进一步提高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诉求,《通知》对询价、协议等各种定价方式的原则、路径等予以明确,有助于企业推动相关资产规范有序流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助力数据资产加快商业化应用。
此外,《通知》还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中的部分常见热点问题予以明确。包括多个国有股东发生同一经济行为时,如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估值;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参股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拟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存在差异时的管理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