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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五年内再犯同错拟重罚

   日期:2024-03-17     浏览:42    评论:0    

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办法》共四章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处罚裁量权定义,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等基本原则。明确“从旧兼从轻”、处罚时效认定等适用规则。

二是细化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明确减轻、从轻、适中、从重处罚的基本内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行政处罚法》)要求,进一步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明确认定人员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岗位职责、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处罚多名责任人员时,应当区分责任主次。

其中,《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案件或者重大风险事件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规定,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四)不依法配合监管执法的;

(五)同一责任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责令改正后五年内,再次实施违反同一定性依据的同一类违法行为的;

(六)机构内控严重缺失或者严重失效,违法行为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群体性特征的;

(七)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或者违法业务占比较大的;

(八)诱骗、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法或者代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检查人员或者其他监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是规范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明确银行业保险业从轻、适中、从重罚款幅度标准,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式。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应当在违法所得款项中扣除,当事人提供相关票据、账册等能够证明直接相关的税款及其他合法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

其中,《办法》规定,银行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一)法定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5万元至20万元(不含本数)、20万元至35万元(不含本数)、35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二)法定罚款幅度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照10万元至15万元(不含本数)、15万元至25万元(不含本数)、25万元至3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三)法定罚款幅度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照20万元至30万元(不含本数)、30万元至40万元(不含本数)、40万元至5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四)法定罚款幅度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照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至150万元(不含本数)、150万元至200万元的标准,分别把握从轻、适中、从重罚款。

保险业罚款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幅度:

(一)从轻罚款,在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以上、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下处以罚款;

(二)适中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40%以上、70%以下处以罚款;

(三)从重罚款,在法定最高罚款金额70%以上、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幅度内处以罚款。

四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明确各监管局可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辖内行政处罚阶次、幅度以及适用情形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滥用处罚裁量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提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制定《办法》是总局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并对涉及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例如在处罚追溯时效方面,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诉时效延长至五年,明确违法行为连续状态、继续状态的判断标准;裁量阶次适用方面,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提高执法可操作性;处罚种类适用方面,考虑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频率较高,明确了罚款的裁量幅度标准,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标准等。强化自身约束方面,对于在行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强调,《办法》明确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内涵以及具体适用情形,对使用频率较高的罚款处罚,规定了幅度标准,提高执法可操作性。考虑处罚实践的复杂性,预留一定裁量空间,对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种类裁量情节等复杂情形,允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裁量尺度,避免“一刀切”造成执法僵化。另外,明确适用《办法》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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