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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头就打!资本市场容不得“忽悠式回购”

   日期:2024-08-27     浏览:2    评论:0    

从严查处“忽悠式回购”,严查涉嫌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出手整治上市公司“蹭热点”、短线交易等,是近期相关部门从严监管的重点。近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因承诺回购公司股份,在公司账面充盈情况下,时隔一年却未实施,被监管部门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同日,深交所也就此事向该上市公司下发关注函,并表示将对公司及相关违规当事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上市公司作为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用真金白银回购公司股票,能向市场传递积极信息,有助于稳定市场情绪,引导市场预期,活跃市场投资,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常而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包括回购并注销股权激励股份等消息的发布,往往有利于该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关注。但总有一些上市公司,只打雷不下雨,在发布回购信息后,却迟迟不付诸实施,纯粹是忽悠市场。

资本市场应是诚信市场,对“忽悠式回购”露头就打。证监会曾明确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行为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修订稿明文要求,要从严监管,对“忽悠式回购”行为进行严厉约束,包括防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主体借助回购实施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在近期召开的稽查办案表彰奖励会上,证监会再次强调保持资本市场监管“严的基调”。

上市公司诚实守信告别忽悠行为是应有之义,一旦失信必将付出代价,得不偿失。监管部门正通过“长牙带刺”的举措,聚焦问题公司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正不断加大对“忽悠式回购”相关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节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如果有借回购实施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也可能受到刑事方面的追究。

金融监管“长牙带刺”的硬措施有助于促进各经营主体“有诺必行”。各家上市公司应自觉严格履行承诺,做到“一诺千金”,自觉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随着监管层不断强化上市公司等相关主体责任,让违法违规者有了明显“痛感”,这对维护二级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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