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这是我国首次为招投标领域出台政策措施列明负面清单。
招标投标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经营主体通过招标投标进行供需对接、竞争择优,有利于实现各类要素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对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构建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大力清理招标投标领域各类交易壁垒和不合理限制,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持续优化。也要看到,一些招标投标政策措施中仍隐含地方保护或所有制歧视,影响了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招标投标,部分企业对“投标难、中标难”反映比较强烈。
针对广大经营主体反映较为集中的共性问题,《规则》提出了七大方面40余项审查标准。通过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活动等措施,重点破除资格预审、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定标标准、信用评价、保证金收取等方面的交易壁垒,从源头上减少排斥、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例如,在保障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等方面,明确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相关文本中以设置差异性得分等方式规定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等。
《规则》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解决招投标领域实践问题的一剂良方。从短期看,《规则》填补了招标投标领域审查制度规则空白,对于破除招投标领域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等突出问题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从长远看,《规则》有助于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竞争择优功能、促进要素高效自由流动、形成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践中,要进一步增强政策执行的刚性约束。一方面,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公平竞争审查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和考评制度;另一方面,畅通投诉反映渠道,力求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把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